为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贯穿于采购活动始终,特制定本《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及机构在开展竞争性磋商活动时的管理与操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竞争机制,促进市场良性发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竞争性磋商是一种以质量、服务和价格综合考量为基础的选择方式,在政府采购、项目外包等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
第二条 各参与方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或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同时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竞争性磋商过程,并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 磋商程序
第四条 竞争性磋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发布公告:明确项目需求、资格条件等信息;
2. 资格审查:对报名单位进行资质审核;
3. 技术交流:组织潜在供应商了解项目详情;
4. 提交方案:邀请合格供应商提交详细实施方案;
5. 评审比较:依据评分标准评选最优方案;
6. 成交确认:确定最终合作对象并签订合同。
第五条 在整个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环保节能等因素,优先选择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流程,则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检查竞争性磋商工作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管理水平,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此不符之处以此为准。
第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补充具体条款,但不得违背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以上即为《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全文。希望各相关部门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