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营造整洁、优美、健康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环境卫生管理中的行为规范及相关活动。
二、环境卫生责任主体
1.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本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3.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按照“谁产生垃圾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环境卫生责任。
三、环境卫生维护标准
1. 公共场所保持清洁卫生,无乱扔垃圾现象。
2. 街道、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需定期清扫保洁,确保无积存垃圾。
3. 生活垃圾必须分类投放,并由专业机构及时清运处理。
4. 集贸市场、餐饮服务场所等特殊区域需加强日常消毒与清洁工作。
四、禁止性规定
1. 禁止随意倾倒、堆放垃圾或废弃物。
2. 禁止向河道、湖泊等水体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或其他污染物。
3. 禁止破坏绿化设施及公共环卫设备。
五、监督管理措施
1. 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巡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环境卫生监督,设立举报奖励制度。
六、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宣传、社区讲座等形式普及环保知识,增强市民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以上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广大居民和相关单位能够严格遵守,共同努力打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