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重大执法决定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二、法制审核机构与人员
成立专门的法制审核小组,负责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地开展审核工作。
三、法制审核程序
(一)提交审核材料
承办部门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给法制审核小组。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二)开展法制审核
法制审核小组收到材料后,应及时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重点检查以下
1.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 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 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4. 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5. 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三)出具审核意见
法制审核小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或建议修改三种类型。对于不同意或建议修改的情况,应详细说明理由。
四、监督与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法制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或上级机关有新规定时,按最新要求执行。
通过实施本制度,旨在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