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黑龙江省教育会计学会的会费管理,确保学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学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费标准
1. 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200元。
2. 团体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2000元。
3. 对于特别贡献单位或个人,经学会理事会批准,可减免部分或全部会费。
第二条 会费缴纳方式
1. 会费原则上采用年度缴纳的方式,会员应在每年度的第一季度内完成当年会费的缴纳。
2. 缴纳方式包括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多种形式,具体以学会通知为准。
第三条 会费使用范围
1. 用于支持学会日常办公所需费用;
2. 支持学术交流活动及培训项目;
3. 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及工作人员;
4. 其他符合学会宗旨的相关支出。
第四条 监督与公开
1. 学会将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2. 如发现违规使用会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学会提出投诉。
第五条 特别说明
对于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且无正当理由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处理;重新申请入会需按照新会员程序办理。
以上为《黑龙江省教育会计学会会费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希望广大会员能够积极履行义务,共同促进学会发展!
请注意,上述内容是基于假设情境编写的示例性文本,并非实际存在的文件。在现实操作中,请务必结合实际情况并遵循当地法律法规制定正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