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市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此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按照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政府应加强对基金的监管,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参保与缴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也应按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第六条 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具体缴费比例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三章 待遇享受
第七条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 基础养老金按照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市政府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包括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待遇审核等事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养老保险事务。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本人的社会养老保险权益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个人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骗取的款项,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以上是《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9修正)》的主要内容,旨在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的福利水平,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