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尘肺病的发生和发展,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尘肺病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而引起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主要包括矽肺、煤工尘肺、石棉肺等。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可能导致尘肺病发生的作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接触粉尘的劳动者。
第三条 尘肺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尘肺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第五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控制粉尘浓度,确保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 对产生粉尘的设备和工艺流程进行改造,采用湿式作业、密闭抽风除尘等方法减少粉尘排放。
第八条 为劳动者配备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使用。
第九条 定期对作业环境中的粉尘浓度进行检测,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将尘肺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保障患病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废气排放的监管,防止因环境污染导致尘肺病的发生。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开展尘肺病防治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因尘肺病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尘肺病防治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通过以上条例可以看出,尘肺病的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努力才能取得良好效果。希望社会各界人士能够积极参与进来,共同为创造一个更安全、更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