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四)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五)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六)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
(八)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
(九)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医疗保障局设置以下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综合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
(三)规划财务司
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医疗保障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法规司
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五)基金监管司
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监测预警。
(六)医药服务管理司
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
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八)异地就医管理司
拟订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三、人员编制
国家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若干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若干名。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