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居民用水的安全与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提高二次供水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加压设备将市政自来水输送到用户终端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储水池、水箱、加压泵站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转,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验收
第四条 新建或改建二次供水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规划和施工,并经专业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 施工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第六条 验收时应由建设方、监理方以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对设施性能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其能够满足日常使用需求。
第三章 日常运营管理
第七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 定期对储水池、水箱等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持内部清洁无污染;定期检测水质,确保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九条 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更换老化部件,防止因设备故障导致停水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在遇到突发状况时能够迅速响应并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地对辖区内各供水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件以起到警示作用。
第十三条 公众有权举报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核实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制度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实施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之处以此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市水务局所有。
以上即为本单位关于二次供水管理的基本框架,请大家认真贯彻执行,共同努力打造一个更加安全可靠的供水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