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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2025-05-29 23:44:45

问题描述:

新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时间来不及了,求直接说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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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23:44: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对待、优化服务、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就业服务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及时反映流动人口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二章 居住登记与居住证

第八条 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应当自到达之日起3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提供便利条件,并及时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条 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一)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满6个月;

(二)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职业。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申请表。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发放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当场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三章 权益保障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享有以下权益:

(一)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

(二)参加社会保险;

(三)获得公共就业服务;

(四)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五)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七)法律援助服务;

(八)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流动人口享有上述权益,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四章 社会融入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交流活动,促进不同地区、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尊重。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增强师生对多元文化的认识和理解。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工作,营造包容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就是《新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要。该办法旨在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确保流动人口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权益和服务,同时促进他们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共同推动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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