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管理流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请销假制度。以下是具体规定:
一、请假类别及审批程序
1. 事假:教职工因个人事务需要请假的,应提前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岗。
2. 病假:教职工因身体不适需休养治疗的,须提供医院证明并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3. 婚假、产假、丧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请假时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4. 公假:因公务外出或参加培训学习的,需由单位安排并出具证明。
二、请假时间限制
1. 一般情况下,事假单次不得超过5天;连续累计不得超过10天。
2. 病假原则上以医疗证明为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3. 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须经校领导审批同意。
三、销假流程
教职工在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到岗,并向所在部门报告销假情况。未能按时销假者,将按照旷工处理。
四、奖惩措施
对于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的教职工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五、其他注意事项
1. 教职工在请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以便紧急联系。
2. 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教职工请销假情况的监督与管理,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以上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全体教职工认真遵守。如有疑问或特殊情况,请及时与人事部门沟通协调。
希望每位教职工都能合理安排工作与生活,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同时享受应有的休息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