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董事会的运作,保障学校依法办学,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具体学校名称),简称“学校”。学校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定。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以人为本,质量至上;追求卓越,服务社会。学校致力于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满足社会多样化教育需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由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董事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会议,代表董事会行使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二)聘任或解聘校长;
(三)批准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监督校长的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第十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学校利益。
第三章 运作规则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讨论并通过学校的重大事项。会议通知应提前七日送达每位董事。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等方式。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学校机密信息。违反规定的董事将被罢免。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学校成立之日起生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学校董事会所有。
以上即为《学校董事会章程范本》的内容概要。本章程旨在明确学校董事会的组织架构、职责权限以及运作规则,以确保学校能够健康稳定地发展,同时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希望各相关方严格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共同推动学校事业的进步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