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珠海市各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协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珠海市范围内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协会是由同一行业或类似行业的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促进本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珠海市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协会设会员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若干理事组成。
第七条 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理事会聘任。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在珠海市内从事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承认协会章程,愿意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者,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二)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合法经营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协会终止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将剩余财产用于公益事业。
珠海市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各行业协会提供一个规范化的管理框架,促进协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会员和社会。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具体条款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