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女性员工在怀孕及生产期间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内部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正式女职工。对于试用期满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员工,均可享受规定的产假待遇。
二、产假天数
1. 正常分娩的女职工可享有98天产假;
2. 符合晚育条件(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女职工可增加30天产假;
3. 若为难产或剖宫产,则额外增加15天产假;
4.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再延长15天。
三、产前检查与休假
孕期女职工每月可享受一次带薪产检假,每次不超过半天。若因特殊情况需占用更多时间,经部门主管批准后可适当调整工作安排。
四、哺乳期权益
1. 女职工每天工作时间内享有1小时哺乳时间,直至婴儿满一周岁;
2. 鼓励通过远程办公等方式继续完成工作任务;
3. 对于距离单位较远且交通不便的情况,公司将提供必要的支持措施。
五、工资待遇
在法定产假期间,公司按照正常出勤标准支付基本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超出法定期限但仍在医疗建议休养期内的部分,按病假处理。
六、其他注意事项
1. 请提前至少一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 在假期结束后应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返岗,应事先征得上级领导同意;
3. 公司将定期组织心理健康讲座等活动,帮助新妈妈们更好地适应角色转变。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
通过上述制度的实施,我们希望每一位辛苦付出的母亲都能得到充分尊重与关怀,在享受美好家庭时光的同时也能感受到来自企业的温暖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