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各级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行为。
二、管理原则
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昆明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2.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将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纳入预算管理体系,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3. 安全完整与高效利用并重。既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又要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资产配置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购置或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对于新增资产,应优先考虑调剂现有资源,避免重复购置。同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审批制度,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
四、资产使用
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国有资产的使用,严禁擅自改变用途或将资产用于私人目的。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及时发现并处理闲置、报废等问题。
五、资产处置
资产处置包括转让、出租、出借、报废等形式。任何处置行为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国有资产。
六、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共同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七、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通过上述措施,我们期望能够有效提升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