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湖南省内探矿权与采矿权的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促进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旨在明确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使用费及价款的收取标准、缴纳方式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在湖南省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 使用费与价款的定义
探矿权使用费是指探矿权人在取得探矿权后,为维持其探矿权而需向国家缴纳的费用;采矿权使用费则是指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权后,为维持其采矿权而需缴纳的费用。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价款则是指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在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时,需支付给国家的对价。
第三条 缴纳标准
探矿权使用费按年度缴纳,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矿种的不同和勘查工作的难易程度来确定。采矿权使用费则按照矿山规模和矿产品种类来设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四条 缴纳方式
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应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至指定账户,并提供相应的缴费凭证作为备案依据。价款部分可一次性缴纳,也可分期缴纳,但分期缴纳需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条 监督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使用费及价款的征收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同时,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使用费和价款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条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如隐瞒实际勘查或开采情况、虚假申报等,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未来如有调整,将以正式公告为准。
以上管理办法旨在确保湖南省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与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推动湖南省矿业健康稳定的发展。